有证标准物质是指“附有由机构发布的文件,提供使用有效程序获得的具有不确定度和溯源性的一个或多个特性值的标准物质[1]”。因此,有证书的标准物质不一定就是有证标准物质.有证标准物质应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溯源性和不确定度声明;(2)标准物质的制备、定值及认定符合由ISO指南34和指南35给出的有效程序,我国已将上述指南等效转化为JJF1342《标准物质研制(生产)机构通用要求》和JJF1343《标准物质定值的通用原则及统计学原理》,成为国家标准物质的评审、发布的技术依据。
标准物质的使用和管理制度
1)标准物质存放环境要符合要求,确保其不变质。
2)标准物质购置由各检验室提出申请,由综合室汇总,经所长批准后,由综合室按供应商评价目录中所选择的供应商处进行购买,不得购买无许可证或无标识的标准物质。
3)标准物质应按需领取,发放要履行登记手续,必须按其说明书上规定的期限定期更换,剩余的标准物质不能再倒回原处。
2、标准溶液的使用和管理制度
1)标准溶液的制备和标定、使用管理,由检验室设专人负责。
2)标准溶液的制备必须严格按 GB/T601-2002 滴定分析 ( 容量分析 ) 用标准溶液的制备规定进行 , 专人配制和标定 , 且不得少于两人。标定时应详细记录标定过程。
3)标准溶液实行标志管理,制备好的标准溶液应在标签上注明名称、浓度、基准物质名称、配制人、配制日期、标定人、标定日期、保存时间,并合理放置,由专人妥善保管。
4)标准溶液的配制人和标定人要填写“标准溶液的制备与标定原始记录”。配制好的标准溶液由室主任批准后,方可使用。
5)标准溶液在检验室内应单独放置,并保证室内环境条件符合要求。标定好的标准溶液在常温下的保存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超过期限的标准溶液由配制人员重新标定,作好相应的记录和标签。
6)检验人员使用标准溶液发现异常时,应及时向室主任反映,做好相应的处理。